《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在醫院中對於醫生的治療方案或者失誤產生糾紛時,需要通過調解來達成一致,根據雙方的訴求來簽訂協議,結束糾紛,得到一個相對好的結果,下麵為大家帶來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
基本情況: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患者 於 年 月 日因 在甲方處住院(門診) 科治療,其間,醫患雙方因 問題發生爭議:
事實: (糾紛問題)
經本機構主持調解,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均願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醫療糾紛,本著當事雙方自願、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信互利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調解解決該爭紛。
第二條 甲方同意向乙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 元 )
第三條 甲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 在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 份,另一份由甲方交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曆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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